近日,深圳市修订了《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调整优化全市民办中小学及学前教育相关惠民补贴政策。
经市批准,深圳市对《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位补贴办法》《深圳市民办中小学教师长期津贴实施办法》《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励和资助项目实施细则》和《深圳市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津贴实施办法》5个文件进行了修订。从2017年9月1日起,深圳市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标准、民办中小学教师及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津贴标准将全面提高:一是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标准由现在的最高不超过小学5000元/年·人、初中6000元/年·人,提至最高不超过小学7000元/年·人、初中9000元/年·人;二是民办中小学教师及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津贴在现标准的基础上每个档次上调50%。标准调整后,深圳市年限满3—10年的民办中小学教师及民办幼儿园保教人员长期津贴,将由现在的300—1000元/月·人,调至450—1500元/月·人。
经测算,上述政策文件印发实施后,深圳市每年需安排财政资金规模将达18.21亿元,其中因相关补贴标准的提高,全市每年将新增财政支出6.44亿元。
《深圳市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5个文件的修订和印发实施,是深圳市落实巩固提升民生保障、提高教育发展水平的有效措施。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学位补贴等相关标准的提高,有利于稳定深圳市民办教师队伍,有效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教育和改善深圳市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提升深圳民办学校优质学位供应能力和民办教育办学水平,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惠民生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