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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闻网百色11月5日讯 (通讯员 黄丽研)被告人因得知母亲病逝,情绪激动,持刀冲进邻居家,朝正在切猪菜的被害人捅了几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近日,本案经百色市中级审理已作出一审判决。
2013年7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某隆从地里收玉米回到家里,坐在客厅火灶边拿着一把水果刀削皮吃黄瓜。此时,听到其叔叔告知其母亲病故的消息后,被告人梁某隆突然激动起来,抓起水果刀冲出,冲到邻居赵某欣家里,朝坐在大门口,面朝屋里,背朝大门正在切猪菜的妇女赵某欣的左颈部、左耳根部各捅了一刀,当场将赵某欣。尔后,被告人梁某隆提着沾有血迹的水果刀返回家里,将水果刀插进火灰里擦拭了一下扔在地板上,回到自己的卧室,锁上房门。
接到报警后,当晚21时许赶到被告人梁某隆家中,将梁某隆抓获。经尸体检验鉴定,被害人赵某欣系被他人用锐器捅刺左颈部致左颈静脉、左颈动脉断离引起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疾病司法鉴定,被告人梁某隆作案时没有病,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经村委员会的调解,被告人梁某隆的父亲与被害人的丈夫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0000元。
百色市中级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隆国法,故意非法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罪。公诉机关被告人梁某隆犯故意罪的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的家属主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0000元,可视为被告人具有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于人提出被告人梁某隆能当庭自愿,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现金20000元,具有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和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相符,给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的人身不受,依法认定被告人梁某隆犯故意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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