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事业发展的方向是建立完善的现代公共教育体系,推进教育事业的跨越式发展,充分发挥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于提升家庭的生活品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具有积极的影响,是对未成年人的和社会的进步具有极为重要作用的教育。
之后的家庭教育工作走过了三十余年的历史。1992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儿童工作纲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标志着开始主导家庭教育指导工作。199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颁布了第一个家庭教育工作专项文件——《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在之后的3年中两个部门联合配套颁布了“家长学校工作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开展了全国家庭教育工作的检查与评估,从此家庭教育逐渐了主导、管理和指导的发展轨道。2011年,将“构建基本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作为了2011-2015年的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的总体目标,家庭教育工作进入了扩大覆盖范围、建立指导体系、明确公益性质、提高专业水平为主要任务的新的阶段。
此项《指导意见》是教育部关于家庭教育工作的最高指导意见,是我国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构建中的重要里程碑。对新时期的家庭教育工作起到重要的引领和导向作用,是现代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这集中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体现了对家庭教育的社会意义的高度认识。在很长的历史时期里,家庭教育被认为是父母的个人事务,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转型,家庭教育的性质和功能也开始发生变化,家庭教育的过程需要社会资源的支持,其结果更具有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家庭教育不仅仅是“家事”,更是“国事”。因此《指导意见》指出,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家庭教育工作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
第二、展现了教育要统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大视野。《指导意见》指出加强家庭教育工作,要进一步明确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形成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推动家庭、学校、社会密切配合,共同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人。提出了推动形成主导、部门协作、家长参与、学校组织、社会支持的战略性家庭教育工作格局。
第三、突出了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核心。在过去的二十年间,学校系统特别是中小学幼儿园的家长学校已经成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主阵地,《指导意见》再次强调了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核心。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有责任也有能力整合教育资源,可以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同时家长和学校的教育对象是一致的,教师了解学生的情况,对家长的指导更有针对性。此外,学校的家长学校对家长的指导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可以较高的参加率,起到对服务对象的基本覆盖的作用,对于基本、系统的知识和的引导和普及也能起到保障作用。因此对于学龄儿童家庭的基础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学校具有天然的优势。
第四、提出了对家长委员会功能和作用的新视角、新要求。《指导意见》将家庭教育指导作为家长委员会的重要任务,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作为工作内容。在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是一个重要方面,对家长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是重要的另一方面。由于家庭教育制、个性化的教育,其教育内容、方法、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家庭的私人领域,而家长的教育素质、教育能力参差不齐、教育效果相差甚远,需要借助学校、社会等力量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特别是现行阶段学校对家庭的教育支持,有利于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的沟通和了解,最终实现家长委员会的最优功能,达成家长与学校的互利相长。
第五、注重形成发展广泛的社会支持网络。《指导意见》注重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与社会教育资源的紧密结合,赋予了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在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络中的实际作用。站位于全面统筹、协调、鼓励、各类社会和市场资源对家庭教育的广泛支持的高度。发挥了教育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
家庭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如何发挥好公共服务体系和现有机构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作用,建立联动机制发挥好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和优势,是需要和社会共同思和回答的问题。教育部率先提出了此项《指导意见》,为各系统、各职能部门推进家庭教育工作提供了范本,为我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基石。
在我国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的建构中要因循“保基本,强基础,建机制”的基本思。在管理体制构建中,发挥职能,建立多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在政策法律建设中,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政策法律;在机构设置与工作机制建构中,完善机构设置,理顺工作运行、服务供给机制,实现体系的全覆盖;在人员队伍培养中,建构合理化的队伍构成,加强人员的专业化培训;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实施机构(组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要针对对象、目标、内容、形式的现实特点、问题和需求。(中国儿童中心党委 丛中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