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教督[2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进一步推动各地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我部研究制定了《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本办法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做好督导评估工作。
从2012年开始,每年7月31日以前,请各省(区、市)将《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一式三份报送国家教育督导团,同时报送电子版。
附件: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国教育部
二○一二年二月十二日
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地方人民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全面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加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家中长期教育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重点对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评估。
第 督导评估工作由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实施。
第四条 督导评估对象为地方人民。
第五条 督导评估的原则:
(一)发展性原则。运用发展性教育评估,对省域学前教育发展过程和进步程度实施监测与评估。
(二)激励性原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切实调动地方人民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客观性原则。教育督导评估的公平、、公开,突出教育督导评估内容的真实性和评估结果的可靠性。
(四)实效性原则。从实际出发,重在督导评估的努力程度、职责到位、工作落实的情况以及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督导评估内容与形式
第六条 督导评估主要内容:
(一)落实责任和部门职责,完善管理体制,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督促检查、考核惩和问责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二)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等方面的情况。
(三)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等方面的情况。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核定并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落实并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等方面的情况。
(五)规范学前教育管理,有效解决“小学化”倾向和问题等方面的情况。
(六)提高学前教育发展水平,缓解“入园难”问题及社会对当地学前教育满意程度等方面的情况。
以上具体督导评估指标体系及分值见附1。
第七条 省级要建立学前教育发展督导评估与年度监测制度。省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监测统计,并组织对所辖市(地)、县人民落实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八条 省级人民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每年汇总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监测统计结果,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见附2),并结合当年对所辖市(地)、县学前教育督导检查情况,填写本省(区、市)《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见附3)。
第九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对各省(区、市)每年报送的《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和《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全国学前教育发展情况年度监测报告。
第十条 国家教育督导团定期对省(区、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年度监测结果,对各省(区、市)学前教育发展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发布全国学前教育督导报告。
第三章 表彰与问责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要建立学前教育工作表彰与问责机制。把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和监测结果作为评价教育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表彰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地区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结果通报和公布制度。地方人民教育督导机构要向本级人民报告督导评估与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1.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指标体系
2.学前教育发展状况监测统计表
3.学前教育督导评估自评报告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