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朱女士的胎儿流产,为此,她将车主及为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和赔偿金等。19日,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从盐边县获悉,该院日前做出判决,保险公司应赔偿原告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17年4月3日,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与朱女士乘坐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乘坐人员朱女士受伤。随后朱女士即被救护车送至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宫内早孕、车祸伤,医嘱为卧床休息,如有不适及时就诊。当日,朱女士便回家休养。
2017年4月25日,朱女士因身体不适,至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胎膜早破。经医生,朱女士选择终止妊娠、药物引产。出院后,朱女士因药物引产持续大量出血再次至医院治疗。朱女士在上述治疗过程计产生医疗费11079.27元,其中尹某某垫付医疗费1280.42元。
2017年4月13日,盐边县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女士无责任。尹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商业第三者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朱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损害抚慰金共计93 506.21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经审理,盐边县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1009.98元;朱女士在领取赔偿款时,应返还尹某某垫付费用1280.42元;驳回朱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介绍,本案中,朱女士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并在多次治疗无果后,无奈选择终止妊娠。在婚姻家庭中,基于女性在身体与生理上的特殊性,孕育生命的每一步都十分不易,都伴随着女性的不断付出,在这些付出的背后则是感情的寄托。因此,在本案中,朱女士因车祸流产,因孕育中的胚胎为带有感情因素的特殊物,朱女士存在上的损害。本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考虑到朱女士在车祸中身体和受到的程度、本地区的生活水平,及朱女士的年龄因素、身体恢复情况等,本院酌情认定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