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港市港南区检察院对在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三多村石塘屯贵梧高速公施工地上,保安吴某被同是保安的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同事的宋某某打成一级轻伤,作出无必要决定。
2014年3月28日21时许,吴某来到上班地点梧贵高速公鹿山施工段车辆停放场,并开始对施工车辆进行例行检查,突然被人从背后打了一棍,打在左侧脑门至眼角处,随后就晕过去了,醒过来后满脸是血觉得脸很痛,只见同事宋某某就坐在旁边,还说什么心情不好,心里很烦躁很想打人。
宋某某供认自己心情不好,心里烦躁,就想打人,那时刚好遇到同事吴某,于是拿起一根铁棍对着他的头就打。其父亲在也:“两年前我和儿子宋某某在东莞打工时他就行为不正常,经常锁自己在屋并用刀片割脉,我送他去东莞医院,医生说可能有病,我就带他回来贵港,在解放军191医院,医生讲他有症,并要住院一个月,现在宋某某每天都要吃医院开的药。”
经司法研究所鉴定,宋某某状态为症,案发时处于残留期,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宋某某仍然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