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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携手净化消费 遇到这些事儿你该站出来2014年4月6日星期日
  •   天津北方网讯:消费市场是否安全,消费者拿着辛苦挣来的钱去市场消费时能做到真正放心吗?随着新《消法》的实施,商家欺诈销售会面临更高倍数的赔偿,人们会更加关注消费这一问题。记者近日通过一个多月的市场走访,结合各级工商、消协等部门受理投诉情况,发现本市的消费市场仍然存在个别商家抱着侥幸心理,继续出售问题商品、虚假宣传、承诺的服务缩水等。本报也接到多位市民反映自己的消费问题和消费困惑,记者同时对问题商家进行了持续调查。

      问题1

      “三无”商品为何屡禁不止?

      “六个家长一个孩儿”,家家户户对于孩子的成长格外重视,越来越多的孕婴商店也随之孕育而生,孕婴商品也成为市场上的一块“大蛋糕”,然而一些孕婴用品却是问题重重。近日本报就接到消费者刘女士反映称:“年前我家亲戚在乐友母婴商店给我家小孩儿买了一些帽子、围巾、浴巾等用品,我想看一下商品的面料成分,谁知一看发现帽子、围巾根本就没有吊牌,什么品牌信息、厂名厂址、产品成分都没有,浴巾除了标明‘产地:广东佛山’外,也没有任何厂名厂址信息,这不就是所谓的‘三无’商品吗,专业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商品怎么也会有问题?”接到投诉后,记者在乐友大沽南店的确见到刘女士所反映的商品,刘女士将情况反映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已经责令问题商品下架整改。此事乐友总部客服也表示已经要求天津所有门店将问题商品全部下架,然而记者一个月内多次在中山、南开三马、红桥易买得、津友店、学苑多家乐友门店看见问题商品依旧在货架上销售。

      消费者魏先生也反映称:“日前我在和平沃尔玛超市买鞋,买了一双皮鞋后发现鞋子非常难闻,有很浓的味道,于是查看商品包装盒根本就没看到厂名厂址信息,于是我来到超市查看,发现整个超市的这个品牌鞋子除了分别标明‘产地东莞’‘产地温州’外,全部没有厂家信息,于是我将情况反映至工商部门,工商部门要求超市将问题商品下架责改,谁知一个月后我再次来到沃尔玛超市购物,顺便看一下该品牌鞋有无整改时,却发现问题鞋子依旧在货架上出售,商品问题根本没有任何改变,不知道大超市的问题商品为何如此难改?”

      问题2

      这些“洋货”产地究竟是哪?

      消费者张先生反映称:“我在乐购超市津友店购买移动硬盘,购买后使用时想看一下说明书,发现说明书根本就都是外文,都没有中文,再仔细看一下外包装,外包装也都是英文,根本就没有任何中文标志,但外包装却印有‘ASSEMBLED IN CHINA’(中国组装)字样,商品哪产的、哪装的,国产的还是进口的没有任何说明,让人看得‘云山雾罩’。”接到反映后,记者来到乐购超市多店均看到该移动硬盘在货架上销售,至于商品产地,记者找到多位超市服务员询问均未得到明确答复。

      王先生反映称:“日前我在永旺超市梅江店购物,买了几瓶生活之木品牌饮料,购买时商品外包装大部分为日文,印刷有‘生活之木株式会社’字样,商品价签上也标明‘产地日本’,仔细看一下粘贴的中文标志却又标明‘原产国英国’字样。于是我又找了一个懂日语的朋友看了一下,却发现该商品问题更多,日文配料表中标明的都是‘有机砂糖、有机柠檬、有机蔓越莓’等有机食品,中文标志翻译直接变为‘白砂糖、柠檬、蔓越莓’,外包装大字体印刷的有机标志还被人为粘贴,不知道这款商品为何产地不明不白,原本的有机食品还变得遮掩?”接到市民反映后,记者在永旺超市梅江店看到这款问题商品,记者看到该商品包装绝大部分均为日文,商品价签上标明“产地日本”,同时商品条形码为“49”开头(49开头条形码为日本产商品),然而中文标志却标明“原产国英国”,记者也看到该商品存在日文、中文配料表不一的现象。目前工商西青已经要求超市对于问题商品全部下架,经过调查后,工商部门对于超市作出经济处罚。消费者赵女士反映其在紫金山一家大型超市购买iPad电脑套,中文标签标明“厂家:中国 原产地:中国设计团队:意大利米兰”等“雷人”标志,该问题工商河西正在调查处理。

      问题3

      过期食品为何还在销售?

      食品安全问题一直被有关部门重点关注,同时食品安全问题也吸引着每位消费者的注意。售卖过期食品,可谓食品安全管理中最不应该出现的问题,也是最低级的错误,即使这种错误,也会出现在大超市当中。

      消费者郑先生3月4日反映称:“我3月1日去南开区一大型超市购物,看见超市正在促销乐事薯片,商品买一送一,当时我也买了一个,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商品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22日生产的,保质期9个月,超市促销售卖的商品居然是过期食品,让人十分。”

      接到反映,记者当天来到该超市看到,超市依旧正在进行薯片买一送一促销,其中过期商品依旧在超市货架上销售,工商南开东马工商所执法人员赶到超市,要求超市对于过期食品立即下架,并对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行为展开调查。

      消费者杨女士向本报反映称:“我2月18日去物美超市黄河道店购物,购买了一些食品回家准备食用时发现其中一袋烤鱼片标明生产日期为2013年11月16日,保质期至2014年2月13日,超市销售的商品居然过期了5天,让消费者不能理解。”消费者王先生也反映称:“我2014年2月16日去永旺超市中北店购买君乐宝布丁,当时超市正在进行买三送一促销,于是我就买了几包,购买后发现商品生产日期居然为2014年1月16日,保质期为21天,售卖时居然过期了10天,为何10天都无人发现商品过期,让消费者十分不解。”目前工商部门对于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已经展开调查。

      问题4

      海报承诺不兑现超市说话“不算数”

      多数大型超市经常性地搞促销活动,超市印制的促销商品的海报在大街小巷散发,有消费者拿着海报专程去超市消费,实际价格等却与超市宣传的不符。

      消费者张大娘拿着金钟河大街一家大型超市的海报去消费,海报上大字标明“满200减50”,张大娘花200多元购买了橄榄油礼盒,排队结账等了40多分钟后,收银员告知,张大娘购买的商品不参加“满200减50”的活动。

      阎先生看到区一家大型超市搞促销活动,买够一定数额的商品就赠送一张价值8元的超市消费券。阎先生于是在此超市购买了2000多元的商品,得到了13张消费券,可是当阎先生拿着13张消费券去该超市消费时,却被超市告知一次只能使用一张消费券,而这些消费券还有效期只1个月,令阎先生很生气。

      问题5

      保健品依然夸大疗效

      家住区的刘大娘,按照小区门口贴的广告提供的地址,去一家饭店参加专家健康时购买了具有“疗效”的保健品。广告称参加健康可以免费领取6个鸡蛋,夫妻同去的可以领取15个鸡蛋。本来她是有空闲时间,想听听领几个免费鸡蛋的。但是去了以后,架不住销售人员的忽悠,说他们的产品专治老人的慢性病,大娘答应购买8000元的产品,当时身上没带这么多钱,销售人员当即陪着回家拿钱。晚上家人回来后,听说此事查看购买的保健品,提出质疑,大娘才感觉有问题。另一位霍大娘在上看到一则广告,宣传某产品对老年人健康十分有益,她按照广告提供的地址到某大厦27楼,销售人员热情地接待她,在销售人员极力的下,霍大娘决定购买48000元的产品,东西买回家老伴提出疑义,大娘这才。

      区消费者协会周少敏秘书长介绍,去年区消费者权益协会受理类似投诉十几件,这些消费者,大多是通过会议销售、健康、产品宣讲会、免费体检、免费旅游、免费使用、虚假网站、虚假电视、广告等方式上当购买的。商家有意识地选择患有慢性疾病、追求健康心切的中老年人作为购买对象,在销售的过程中,普遍存在夸大宣传等违规行为,导致消费者食用或使用后无法达到预期效果,甚至耽误了正常治疗。由于保健品销售涉及人员、环节多,主办方多是跨地域销售,销售人员来去无踪,致使这类式销售保健品的投诉处理难。

      问题6

      银行推销保险

      还不实话实说

      一些老年读者来电反映,在一些邮政储蓄网点,时常看到柜台的玻璃上高利率的存款宣。部分老年人以为是银行的定期储蓄,而银行人员也不加以。待存单到手,方知是购买了理财保险。想要退存,工作人员以各种借口。无奈只能瞒着家人自己承担损失。读者问询,银行人员为何不能在事前告知市民呢?他们的做法对吗?

      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3月4日在区金钟河大街与增产道交口附近的邮政储蓄所内记者看到,储蓄柜台的玻璃上贴有“1万元存2年,4.45%”的字样。记者上前问询是保险吗?营业员回答是。而此举对于老年市民多数会认为是邮储银行发生的定期存款。无独有偶,记者在区江都金山道的邮政储蓄所现场目击了老年市民购买“保险”的经过。市民吴大娘前来领取养老金,看到柜台玻璃上的宣,以为是高利率的定期存单。遂在大堂工作人员的引导下办理了业务。但当存单到手,大娘发现是购买了保险。于是表示自己以前购买过保险,吃亏了不少钱,要求退掉。营业员告知生效了,不能退。在记者的提示下,大娘表示要投诉并要求找到领导说。看到大娘的一再,营业员给大娘退掉了购买的保险。记者事后问询大娘营业员是否在购买前明确告知购买的种类时,大娘表示营业员没有任何提示购买的是保险。记者随机在一些邮储银行内看到,此类情况比较普遍。营业员事前不进行任何提示,老年市民极容易误入“陷阱”。

      消费者张小姐反映,欧美小镇某国有银行支行内,柜员没有保险资格证,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一款保险产品5年缴费12年满期,柜员告诉客户5年就满期,承诺每年分红最低3.5%。该支行违规允许保险公司业务员长期驻点销售,客户购买,同时风险提示不按流程操作,避重就轻,不告诉客户提前支取保险金的风险。

      记者就此情况采访了消协人士。消协人员表示,银行此举明显有违《消法》的相关。营业员应该对客户明确其购买的是保险品种,而不是定期存款。客户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选择,而不是以的手段进行推销。

      问题7

      美容不成险毁容

      事件屡有发生

      爱美人皆有之,尤其是女性朋友们更注重美,不惜花巨资去美容店消费。因为美容店宣传的天花乱坠,效果绝佳。可是一旦出现美容不成险毁容的事后,往往美容店又会百般,不愿意承担责任。给消费者带来很大的痛苦。

      消费者王某去年到宝坻区消协投诉。王某从玫琳凯宝坻直营店购买多件化妆品,共计5700元。使用后皮肤出现过敏反应,经市长征医院诊断为皮炎加感染。王某要求被投诉人给予退还所购化妆品的货款,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费和损失费,被诉方以王某使用不当为由退货和赔偿,消费者无奈只好求助消协给予解决。消协接到投诉后,立即联系玫琳凯宝坻直营店调查情况,直营店负责人当场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相关商品检验报告,以证明其资质以及所售商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并解释说是由于消费者的肤质属易过敏性,且消费者又未按其指导正常使用化妆品,发生过敏现象后,又不按照指导进行护理,反复抓挠致使脸部感染,责任应由消费者全部承担。消协工作人员进一步开展细致调查,被诉方未向消费者履行使用其销售的化妆品可能引起过敏反应警示告知的义务,且未为消费者进行皮肤测试。后经与玫琳凯天津公司联系,该公司有出现过敏现象折价退货的承诺,依据《消法》等相关以及商家承诺,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被诉方为消费者进行退货处理,退还货款3460元,赔偿医疗费373元,为治疗花费的费267元,共计4100元。一般美容消费产生纠纷后,责任认定时比较难。

      有些消费者在美容医院整容后,因为效果达不到预期目的投诉的也较多。但如果整容后没有发生感染等问题,即使整容后变得丑了,因为没有国家标准,也无法进行鉴定,消费者投诉也很难得到支持。

      问题8

      政策告知未提前

      定金交了房难购

      售楼员为了销售业绩,对不符合购房条件或贷款条件的消费者也极力进行推荐,致使消费者在付了定金后,无法正常贷款或购房,要想退定金就难了。此类纠纷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较多。

      2013年6月2日,消费者李先生到东丽区保利玫瑰湾楼盘看房。售楼员在明知李先生不是本市户籍的情况下,没有向其介绍在津购房政策,仍然向李先生推荐商品房。李先生选中了一套偏单,在售楼员的要求下,先交纳了3万元定金,之后,售楼员给他一份“非本市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答”,同时拿出“玫瑰湾认购书”让其签字。李先生得知需提供1年以上的在津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证明,当即表示无法提供,不具备买房的条件,于是在认购书上签字,并要求退定金。售楼员以李先生应该了解购房政策为由,认为李先生违约,不予退还定金。双方发生争议,李先生投诉到东丽区消费者协会。

      东丽区消协受理后经调查核实,认为售楼员在销售房屋时,明知李先生不是本市户籍,但没有提前告知购房政策,而且先交定金后签协议不合常理,认购协议条款中定金性质约定不完整,依照《消法》《法》的,经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玫瑰湾一次性退还消费者李先生定金3万元。

      问题9

      店家关门

      预付卡就作废?

      目前预付卡消费已经非常普及,预付卡内的消费金额大到数万、几十万元的健身卡、美容卡、培训卡,小到百元的水卡、理发卡、购书卡,等等,几乎每个人手中都有若干消费预付卡。由于卡内的资金都掌握在商家手里,没有第三方监管,一旦商家突然宣布经营不善倒闭,或者经营者外逃,抑或商家的有效期到期等问题,卡内的余额都不退或者没法退,就会造成消费者损失,这类问题屡见不鲜。各级消协系统经常处理像此类纠纷。例如:去年“十一”期间,区消协接到消费者邓某、贾某、胡某等多人投诉,反映区昆纬联华超市底商的外滩风尚餐厅已经停业,手中会员卡仍有余额,在其他分店也无法正常消费。经区消协向天津滨海外滩风尚连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了解情况后得知,该店属于公司加盟店,由于管理出现问题,现处于停业状态,无法对外营业。经耐心调解,经营者最终将消费者原会员卡变更为外滩风尚总部会员卡,并在其直属分店消费余额。

      有的服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宣传得非常诱人,而消费者付费后服务立马就缩水。因为消费者买卡时,多数商家并没有和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更没有服务标准,这表现在美容行业、家政服务等行业。比如区一家家政企业,在销售了服务卡后,今年1月份,消费者多次打电话催促其上门服务,其总是以人员缺少为由,约好时间后,消费者请假在家等了一天,迟迟不来服务。即使在多次催促下上门服务后,只派了一名临时打工的大学生,保洁做得很不到位。无奈的消费者只好到区消协投诉。

      记者手记

      携手净化

      身边消费

      新《消法》的实施无疑对于消费起到极为积极的作用,“提高赔偿倍数”“提高赔偿金额”无疑对于商家的经营起到鞭策的作用。我们在呼吁有关部门对于商家的销售行为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希望每一位商家更要切实履行“文明经商诚信经营”,同时也要提醒每一位消费者学会合理自己的权益,大家一起携手净化我们的消费。本报记者梁素梅本版漫画王宇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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